近日,《法制日报》报道“娃娃机不能成为盗版产品泛滥的监管盲区,应对其严格进行惩处规制”,引发网友热议。这两年娃娃机门店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类商圈中心的黄金店铺,与周围的服装店、餐饮店“打成一片”,玩的人络绎不绝。这些装修精致的娃娃机门店里,少则十几台,多则几十台娃娃机,有着各种造型的毛绒玩偶、电动玩具、塑胶玩具甚至带有知名IP的动漫周边产品,甚至还有口红、香水、香烟等种类繁多的物品,存在着知识产权侵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多方面的风险。事实上,娃娃机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娃娃机只是零散地存在于一些商场的角落,并未形成大规模的零售业态。如今娃娃机门店的涌现亟待相关经营者、广大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重视。
娃娃机乱象的成因分析
娃娃机火爆的背后,是国内城市零售业态的快速变化,导致这种新兴业态“野蛮生长”的主要成因有以下三种:第一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存在一种赌博心理。娃娃机融合了以小博大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告诉消费者只要技术好你就容易抓到,具有较强的可得性与可控性。花几块钱就有可能抓到卖价几十块的娃娃,通过抓住消费者这种心理,让娃娃机成为一个兼具娱乐性、技术炫耀性、幸运获得感的产品。第二是对于商家来说投入低好赚钱。只需前期投入机器成本,便能进入不用专人看守的自动售卖模式,玩家可自主的扫码或者投币去玩,节省了人力成本,成为副业首选。第三是娃娃机内物品监管存在缺位。在2018年4月30日正式实施的《抓娃娃机团体标准认证》,该团标由广州市吉幸宝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动漫游戏行业协会、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山大学共同起草,主要规定内容包括外观设计、性能、噪声、焊缝、使用过程中的静电与漏电等,该团标仅供生产厂家用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达到了行业安全标准。同时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主要明确了抓娃娃机属于游艺娱乐设备,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当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其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方可面向娱乐场所或其他经营场所销售。综上,现有的规章制度并不能有效规范娃娃机经营的行为。
娃娃机经营中常见违法行为
(一)商标侵权问题频发
为吸引消费者,娃娃机经营者通常选择将一些经典的、流行的、受欢迎的知名卡通形象玩偶放置在娃娃机中。但考虑到娃娃机游戏币的价格通常较为便宜,为获取高额利润,许多经营者会盗版玩偶。比如,当前很多娃娃机内都放有星黛露、玲娜贝尔等迪士尼经典形象的玩偶,除了造型一样甚至带有迪士尼商标,但这些玩偶并未经过版权方授权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盗版商品。此种在娃娃机中放置带有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以供消费者抓取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二)滋生多种标签问题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较快,人们的时间呈碎片化状态,娃娃机的存在将人们排队、等人这些碎片化的时间进行利用,比如在逛商场想要停下休息时、在等待电影入场或餐厅等位时,因此娃娃机吸引了各年龄层消费者,为迎合消费需求娃娃机内物品种类层出不穷,有普通毛绒玩具、电动玩具、塑胶玩具,甚至进口口红、香水等物品,所以涉及标签的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玩具无标签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同时国家要求电动玩具类、娃娃类、塑胶玩具类、弹射玩具类、童车类、金属类玩具这6大类玩具强制实施3C认证。目前,大部分娃娃机内都存在包装简陋,3C认证不齐全,厂名厂址、标签标识不全,未标注有“严禁食用”等警示语、警示标识的情况。销售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将承担停止销售、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玩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将承担停止销售、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二是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有些商家开始在娃娃机内放置一些知名大牌的口红和香水,但是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依法将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三)放置禁止销售的商品
为吸引男性顾客,在娃娃机内放置泰山、利群、玉溪、中华等价值各异的香烟,以这种形式迎合消费者需求,让消费者体验“以小博大”的刺激,但娃娃机属于自动售货机的一种,而我国禁止使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此外,销售烟草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相关证照办理意识不强
对于娃娃机销售行业证照办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专门开设娃娃机门店,就是投资者开设一间门店,里面全部用来经营娃娃机的店铺,需要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另一种情况是在商超里或者一些休闲娱乐场所里放置几台娃娃机,供人们利用碎片时间消费的,若这些娃娃机属于商场承包,就不需要再对抓娃娃机专门办理执照,因为商场本身已经办理相关营业执照。若这些娃娃机是经营者以向商场交租金的形式,放置在商场进行谋利,该经营者则需要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由于经营者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易产生无照经营的行为。
娃娃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非娃娃机投放主管部门。娃娃机的运营属于游戏娱乐产业,受文化部门主管,最初在游乐场的那种娃娃机,作为游乐场运营的一部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是需要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的。但是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传统的综合游乐场,对于近些年兴起来的仅在商场、电影院门口,投放单一性质的娃娃机的行为似乎并未实际适用,导致娃娃机的投放处在一个无序的乱象。
二是厘清处罚主体有困难。对于开设娃娃机门店和商场自行投放娃娃机的情形,经营者一般证照齐全,若发现违法行为,处罚主体明确。可目前存在较多零散在商场、影院、景区、车站等的娃娃机,属个人所有,并未办理营业执照,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放置在经营场所牟利。由于娃娃机不需要专门现场看管,所以主体责任划分、日常运营模式等一般体现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因此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处罚主体认定有难度。
建议对策
一是小切口立法。现有的规章制度并不能有效规范经营者在娃娃机内放置物品的行为,使得违法行为滋生。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针对娃娃机经营活动规范指引,划定红线,明确从娃娃机的市场准入、放置物品、经营模式等细化指引规定,明确对娃娃机监管责任的划分,指导娃娃机商家合规经营。
二是全覆盖监管。目前娃娃机监管还属于零散状态,商标侵权、三无产品、无照经营等问题频发,除平时投诉举报外,较少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过针对娃娃机的全覆盖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由于主管部门不明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和文化部门联动,对辖区内娃娃机门店,尤其是零散在商场、影院、景区、车站等的娃娃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效常态管理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多层面普法。引导商场主办方加强资格审查,在商家进驻前主动审查娃娃机门店、娃娃机以及娃娃机内物品的相关资质证明,严控产品质量。引导商标权利人在娃娃机盗版、商标侵权泛滥的情况下更应主动广泛维权,并积极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查处线索。引导消费者应理性消费,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旦发现权益被侵害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或维权。